江苏证监局对宜兴华软出具警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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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证监局对宜兴华软出具警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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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证监局对宜兴华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该局称,宜兴华软未对部分私募基金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违反《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 宜兴华软须在收到决定书30日内向江苏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如不服该措施,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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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进展10月15日 15:37
江苏证监局对宜兴华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出具警示函报道时间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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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5日
- 同花顺·热点资讯江苏证监局对宜兴华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出具警示函
江苏证监局对宜兴华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因其未对部分私募基金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违反《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公司需在收到决定书30日内提交书面报告,可在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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