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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证监局对宜兴华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出具警示函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宜兴华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AI 导读
江苏证监局对宜兴华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因其未对部分私募基金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违反《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公司需在收到决定书30日内提交书面报告,可在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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