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印发《信托公司开展房地产领域信托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印发《信托公司开展房地产领域信托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印发《信托公司开展房地产领域信托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金融监管总局与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城市更新项目贷款管理办法(试行)》,以通知形式发布。材料仅提供标题,办法具体条款与施行安排未披露。
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资本市场支持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的意见》,提出改革房地产开发融资方式,推动企业融资从依赖主体信用向基于项目情况转变。意见支持上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向特定对象发行再融资、并购重组,支持发行公司债券和ABS,并推动REITs高质量发展,支持依托租赁住房、城市更新等项目发行REITs或作为扩募资产装入已上市REITs。
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资本市场支持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的意见》,共四部分十二条,涵盖总体要求、支持合理融资、优化监管和防范化解风险。意见提出改革房地产开发融资方式,推动从依赖主体信用向基于项目情况转变,支持上市房企再融资及发行股份、定向可转债、现金等工具收购涉房资产。意见还鼓励发行CMBS、不动产ABS,支持依托租赁住房、城市更新等项目发行REITs或作为扩募资产,稳慎推进商业不动产REITs发展。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2026年第25号公告,明确非应税交易等增值税事项,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公告列举了保险赔付、接受捐赠、合同未履行取得的违约金等六类不属于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的情形,以及有偿转让股权、持有股权取得的股息红利等四类属于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的情形。2026年1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中国证券业协会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联合发布《证券公司交易信息系统接入管理规范(试行)》,经中证协第八届理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表决、中基协第四届理事会通讯表决通过并向证监会备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证协2015年6月12日发布并生效的《证券公司外部接入信息系统评估认证规范》(中证协发〔2015〕124号)同时废止。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通知,明确《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办法》实施的信息报送要求,首次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分别为2026年四季度报告和2026年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应于季度结束后30日内报送,年度报告应于次年4月30日前报送。监管指标不达标的保险公司可获三年过渡期,需于2027年3月底前报送达标规划。通知自2027年1月1日起实施,原保监发〔2018〕27号和银保监办发〔2019〕98号文件同时废止。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办法》,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原《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监管暂行办法》(银保监发〔2019〕32号)同时废止。办法要求保险公司建立董事会负最终责任、高级管理层直接领导的资产负债管理组织体系,并设置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和执行委员会。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联合发布财金〔2026〕71号通知,进一步做好财政金融协同促内需政策有关工作,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通知将符合条件的中小微民营企业新发放流动资金贷款纳入中小微企业贷款贴息范围,按本金给予年化1个百分点、期限不超过2年的贴息;将信用卡专项分期、消费分期、预借现金分期等新发生业务纳入个人消费贷款财政贴息范围,贴息比例为年化1个百分点。
基金业协会自2026年8月19日起向2026年第二季度前成为协会会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2026年第二季度信用信息报告,会员可通过协会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获取。会员须确保信息报送真实、准确、完整;对报告结果有疑问的,可在收到报告之日起一个月内将书面查询申请发送至pf@amac.org.cn,协会将尽快答复。
国务院公布《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经2026年7月31日国务院第9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6年9月20日起施行。修改后职工可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装修自住住房、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等情形,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
中国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2025年年度财务报告会计监管报告》。截至2026年4月30日,共5,517家上市公司披露2025年年度财务报告,其中214家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抽样审阅发现部分公司在收入、金融工具、长期股权投资与企业合并、资产减值、研发支出等方面存在会计处理或财务信息披露错误。
财政部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财会〔2026〕11号),在境内外同时上市及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会计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27年1月1日起执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9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30年1月1日起执行,并允许企业提前执行。执行本准则的企业不再执行财会〔2014〕7号文。
中国证监会主席吴清在港交所5年期人民币国债期货上市仪式上致辞,表示将推出深化双向务实合作、支持香港资本市场发展的政策举措,涵盖功能协同、产品协同、生态协同、监管协同、治理协同五个方面。
金融监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财政部联合发布《关于健全金融机构治理的实施意见》(金发〔2026〕4号),提出到2029年基本形成权责边界清晰、激励约束相容、风险管理严格、运转规范高效的金融机构治理机制。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7月22日举办公募基金投资者适当性政策解读直播培训,来自公募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近1600名从业人员在线参加。培训系统解读《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起草背景、核心规则框架及过渡期安排,并针对风险等级划分不实、投资者风险测评短期频繁操作、高龄投资者保护薄弱等问题逐条解析重点条款。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2号调整部分能源资源行业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对按(89)国税地字第013号等文件减免税的土地,自2026年9月1日至2027年8月31日按应纳税额减半征收,自2027年9月1日起全额征收,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中国人民银行起草《储值账户运营Ⅱ类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于2026年7月24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6年8月8日。公众可通过电子邮件或信函方式提交意见,邮件标题及信封需注明“储值账户运营Ⅱ类业务相关制度征求意见”字样。
财政部、税务总局、生态环境部联合印发《征收挥发性有机物环境保护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26〕50号),经国务院同意,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认真贯彻执行。该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有关规定制定,通知落款日期为2026年7月8日。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7月10日举办公募基金主题投资风格政策解读直播培训,公募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1200余名从业人员在线参加。培训围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主题投资风格管理指引》的制定背景、核心规则、实操要求与整改安排展开,该《指引》旨在落实《推动公募基金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部署,针对主题基金风格漂移构建全流程管控机制。协会表示下一步将常态化开展监管政策宣贯与制度解读专题培训。
中国证监会就《关于修改〈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及四项配套信息披露规则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6年8月2日。此次修改旨在提高资本市场制度包容性、适应性,公众可通过电子邮件或通信地址提交反馈。
中国证监会就《关于修改〈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及相关配套规则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6年8月2日。此次修改涉及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9号、第60号、第61号及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等配套文件。公众可通过电子邮件或通信地址向证监会发行监管司反馈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公告,就《金融业网络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起草《金融业网络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6年8月3日,可通过电子邮件、信函或传真方式提交。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起草《金融业网络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6年8月3日,公众可通过电子邮件、信函或传真方式提交反馈。
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2026年第19号公告,自2027年1月1日起取消对节能汽车减半征收车船税政策,取消对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免征车船税政策。公告实施前已取得及新取得上述类型车辆的纳税人,均按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征收车船税。财税〔2018〕74号通知第一条、第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同时废止。
中国人民银行会同海关总署修订形成《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于2026年6月26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6年7月26日。该办法原为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令〔2015〕第1号发布、〔2020〕第3号修订,此次修订旨在规范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行为、促进贸易便利化。意见可通过电子邮件或信函方式提交。
中国人民银行对《同业存单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20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7〕第12号进行修订,形成《同业存单管理办法》,于2026年6月26日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6年7月26日,可通过电子邮件或信函提交,随文附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
财政部于2026年6月4日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就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特征评估和货币缺乏可兑换性时的会计处理及相关披露作出规定。其中,金融资产部分要求对具有无追索权特征的金融资产进行穿透评估,并明确合同挂钩工具的分类要求;货币缺乏可兑换性部分规定了可兑换性定义、即期汇率估计方法及披露要求。首次执行时,前者追溯调整2026年1月1日留存收益,后者无需调整前期比较财务报表数据。
中国人民银行对《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13号)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6〕第13号进行修订,形成《大额存单管理办法》并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6年7月12日。意见可通过电子邮件或信函提交至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司。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修订后的《基金经理兼任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经理工作指引》,经中国证监会备案,自2026年6月12日起施行。此次修订旨在贯彻落实《推动公募基金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进一步规范公私募投资管理人员兼任管理,提高公私募业务风险隔离要求,持续提升行业合规水平。公告同时附有指引正文及修订说明。
中国人民银行对《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银发〔1999〕77号)进行修订,形成《人民币存贷款利率管理规定》并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6年7月5日。意见可通过电子邮件或信函方式提交至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司,随通知附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
中国人民银行起草《中国人民银行管理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于2026年5月15日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6年6月14日。意见可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zxjzqyj@pbc.gov.cn,或邮寄至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北京市西城区成方街32号,100033)。
中国人民银行拟制定《全国统一集中账户管理系统业务处理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6年6月9日。公众可通过电子邮件或信函方式提交意见,邮件标题和信封需注明“账户管理系统相关制度征求意见”字样。
中国人民银行组织修订《城市商业银行银行汇票业务依托大额支付系统处理办法》(银办发〔2004〕206号印发)等4件规范性文件并形成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6年6月9日。另3件征求意见稿分别为《银联卡跨行业务资金清算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处理办法》《支付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办法》《境内外币支付系统业务处理规定》。意见可通过电子邮件或信函方式反馈至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
中国证监会就《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关于实施〈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6年5月17日。此次修订系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及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细化《期货和衍生品法》有关规定,并结合前期公开征求意见情况形成。
中国证监会就《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6年5月17日。该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规定,结合监管执法实践起草,旨在进一步规范证券期货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工作,监督和保障证券监管机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公众可通过电子邮件或通信地址提交意见。
证监会起草《违规转让证券案件行政处罚实施规则(征求意见稿)》,于2026年4月17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6年5月17日。该规则旨在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全面完善减持规则体系,严厉打击各类违规减持。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受权发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报价行名单,共20家银行入选,包括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等。该名单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15号要求发布。
司法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联合就《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法(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期自2026年3月20日至2026年4月19日。公众可通过司法部及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指定邮箱或信函方式提交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