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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4日周四
  1. 基金业协会·通知公告

    基金业协会发布《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基金业协会发布修订后的《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自2026年9月24日发布之日起施行。此次修订结合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团体标准组织综合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相关要求,对原《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修订,旨在提升基金行业团体标准建设水平。

  2. 基金业协会·通知公告

    基金业协会就《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管理细则(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就《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管理细则(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协会成立于2012年6月6日,是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在民政部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接受证监会和民政部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基金从业人员从业考试、资质管理和业务培训。

9月23日周三
  1. 公众号·表舅是养基大户

    金融监管总局明确险资投资港股通ETF口径

    金融监管总局本周正式下发文件,明确保险资金投资港股通ETF的口径,险资可通过南向通投资港股上市的ETF,而非内地基金公司发行的港股通ETF。作者认为,若相关ETF底层含海外股票或债券并进入港股通,险资相当于绕开QDII额度限制,多了一条投资境外市场的通道;但股票型港股ETF须60%或以上投资港股,且能否进港股通为白名单制,初期合适产品有限,绝对量不一定很大。

  2. 工信部·文件发布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创新型产业集群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修订后的《创新型产业集群建设管理办法》,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施行。办法明确集群须满足科技供给、企业创新、成果转化、产业竞争力、治理服务五方面要求,如近三年年均营业收入原则上不低于300亿元。工信部对已认定集群每三年评估一次,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级。

9月21日周一
  1. 财政部·财政新闻

    财政部解读新注册会计师法:强化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监管,明确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先证后照”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修改注册会计师法的决定,财政部发布系列解读之四,明确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监管。新法对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实行“先证后照”,对上市公司审计等金融活动审计服务实施准入管理,并强化对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准入、事中监督、事后追责闭环管理。

9月18日周五
  1. 中国政府网·政策解读转载自 新华社

    十部门推出促进房车消费若干措施,覆盖登记报废、营地建设与金融支持等9条举措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10部门《关于促进房车消费的若干措施》,从供给质量、登记报废、通行停靠、营地建设、租赁服务、金融支持等方面提出9条政策举措。措施明确小、微型非营运自行式房车不设强制报废年限,租赁小、微型自行式房车使用年限由15年放宽至25年,旅居挂车由15年放宽至20年。

  2. 中国政府网·政策解读转载自 新华社

    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实施医疗康复护理扩容提升工程

    9月18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实施医疗康复护理扩容提升工程,要求以基层为重点建强医疗康复护理服务体系,推动康复护理资源向社区、家庭延伸。截至2025年底,我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达3.2亿,约3500万名失能老人需要长期照护;目前长护险参保覆盖达3.2亿人,长期照护师持证人数超5万,河北、山西等17个省份已出台省级实施方案。

  3. 中国政府网·政策解读转载自 工业和信息化部网

    十部门联合印发《医药工业发展“十五五”规划》并发布解读

    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十部门联合印发《医药工业发展“十五五”规划》(工信部联规〔2026〕210号),并发布解读。规划提出到2030年,规模以上医药工业企业营业收入超过3.5万亿元,创新药产业规模增速年均达到20%以上,首创新药(FIC)占全球比例达到25%以上,创新医疗器械上市数量达到200个以上。规划在八个方面部署25项重点任务,并提出优化审评审批机制、完善价格支付及使用政策等组织实施安排。

  4. 中国政府网·最新政策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和旅游部等部门《关于促进房车消费的若干措施》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和旅游部等十部门《关于促进房车消费的若干措施》,国办函〔2026〕82号,2026年9月13日印发。措施提出优化房车登记与报废管理,租赁小、微型自行式房车使用年限由15年放宽至25年,旅居挂车由15年放宽至20年,并鼓励增加C6驾驶证考点、完善房车营地用地与金融保险支持。

  5. 工信部·文件发布

    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十部门关于印发《医药工业发展“十五五”规划》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十部门于2026年8月28日联合印发《医药工业发展“十五五”规划》,文件编号为工信部联规〔2026〕210号,并于2026年9月18日发布。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相关主管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9月17日周四
  1. 证券日报·基金

    引入长钱、盘活存量 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常态化可期

    证监会近日发布《关于资本市场支持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的意见》,提出持续推进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试点工作。试点自2023年2月启动以来已在保障性住房、商业经营用房等领域取得阶段性成效,但税负水平、长期资金供给和专业管理人储备等瓶颈仍制约其规模化发展。受访人士认为,随着制度完善和试点经验积累,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常态化可期。

  2.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政策法规

    财政部、农业农村部、金融监管总局、国家林草局印发《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

    财政部、农业农村部、金融监管总局、国家林草局于2026年9月8日联合印发《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提出到2030年基本建成多层次农业保险体系,农业保险深度达1.9%、密度达1200元/人、综合费用率不高于20%,三大粮食作物保险覆盖率稳定在90%左右。方案明确稳步推进完全成本保险和收入保险、完善大灾风险准备金管理、研究建立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基金,并推动适时修订《农业保险条例》。

9月15日周二
  1. 中国政府网·政策解读转载自 工业和信息化部网

    工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电子信息制造业发展“十五五”规划》并发布解读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电子信息制造业发展“十五五”规划》,并发布解读。规划提出到2030年规模以上企业营业收入突破30万亿元,研发投入强度达到3.5%,围绕筑基、提质、育新、治理四方面部署17项重点任务、设置9个专栏,并制定六方面保障措施。

  2. 中国政府网·政策解读转载自 人民日报

    国办印发通知治理中小企业回款难,提出4方面10条措施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加强中小企业回款难问题治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提出4方面10条措施,推动中小企业回款难问题整体好转。通知要求制定完善行业结算支付管理规定,明确账期起算节点、支付方式及流程、验收标准及期限、最长付款期限等付款四项关键要素,并推动龙头企业率先践行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60日内以现金方式支付账款的承诺。

9月11日周五
  1. 财政部·政策发布

    财政部、农业农村部、金融监管总局、国家林草局印发《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

    财政部、农业农村部、金融监管总局、国家林草局经国务院同意印发《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提出到2030年基本建成多层次农业保险体系,农业保险深度达1.9%、密度达1200元/人,稻谷、小麦、玉米三大粮食作物农业保险覆盖率稳定在90%左右,农业保险综合费用率不高于20%。方案还明确逐步推行“一户一单”承保模式,承保机构服务有效期一般不少于3年,并研究建立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基金。

9月10日周四
  1. 中国人民银行·新闻发布

    国新办举行金融领域十五五规划发布会 央行证监会外汇局介绍落实举措

    国务院新闻办9月10日举行发布会,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陆磊、金融监管总局副局长丛林、证监会副主席李超、国家外汇局副局长李斌介绍金融领域贯彻落实十五五规划、推动金融强国建设情况。陆磊表示,《金融强国建设十五五规划》已正式出台,人民银行制定印发了本系统十五五改革发展规划并配套出台9份相关领域行动方案。李超介绍十五五期间资本市场八方面工作,包括提高制度包容性、增强内在稳定性、健全多层次市场体系等。

  2.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监管动态

    国新办举行金融领域十五五规划发布会 央行、金融监管总局、证监会、外汇局介绍落实安排

    国务院新闻办举行“开局起步‘十五五’”系列主题新闻发布会,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陆磊、金融监管总局副局长丛林、证监会副主席李超、国家外汇局副局长李斌介绍金融领域贯彻实施“十五五”规划、推动金融强国建设有关情况。

  3.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要闻

    国新办举行金融领域“十五五”规划新闻发布会 证监会介绍资本市场八方面工作

    国务院新闻办9月10日举行“开局起步‘十五五’”系列主题新闻发布会,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陆磊、金融监管总局副局长丛林、中国证监会副主席李超、国家外汇局副局长李斌介绍金融领域贯彻实施“十五五”规划、推动金融强国建设有关情况。

  4. 中国政府网·最新政策

    国务院办公厅发文治理中小企业回款难:大型企业最长付款期限60日内、电子凭证压减至6个月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办发〔2026〕24号通知,要求分行业明确合理账期,引导大型企业将中小企业最长付款期限限制在60日内,并推动龙头企业率先践行"60日付现承诺"。通知提出压减电子凭证最长付款期限至6个月,电子凭证服务平台不得新开立付款期限超过6个月的电子凭证,商业银行、商业保理公司不得为超期电子凭证提供融资。

  5. 国家发改委·通知

    国家发改委、市场监管总局发布重要工业品低价无序竞争成本核算通知

    国家发改委、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发改价格〔2026〕1303号通知,对涉嫌低价无序竞争的重要工业品经营者开展提醒告诫,必要时组织成本调查并核算相关成本。成本核算原则上以经营者生产特定产品的个别成本为基础,无法核算个别成本时参考行业平均成本并考虑一定下浮幅度。行业平均成本由行业协会等有关机构在两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指导下测算确定。

9月4日周五
  1.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监管动态

    金融监管总局就《银行保险机构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答记者问

    金融监管总局就《银行保险机构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答记者问,该《办法》共6章46条,适用于金融控股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理财公司等境内依法设立的银行保险机构。文件整合修订《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三项制度,实施后三者同步废止,并明确董事长为信息披露管理第一责任人。

  2.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监管动态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就《银行保险机构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研究制定《银行保险机构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自2026年9月4日起公开征求意见。该办法吸收整合前期银行、保险、信托信息披露办法,统一披露标准并将适用范围拓展至金融监管总局监管的各类型银行保险机构,要求机构建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压实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责任,并明确差异化披露要求。下一步将根据征求意见情况做好修订完善和发布实施工作。

  3.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监管动态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就《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修订草案主要内容包括加强股东穿透监管、完善审慎监管制度、健全风险处置机制、加强保险消费者保护、提高违法违规成本五个方面。下一步将吸收各界意见修改完善条文,配合立法机关推动保险法尽快修订出台。

  4. 中国政府网·最新政策

    国务院令第845号修订公布《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2027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公布修订后的《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845号),该条例已于2026年8月21日国务院第9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条例明确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等级,并规定特别重大事故和重大事故调查期限为60日、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为45日。

  5. 中国证监会·公开征求意见

    证监会就《私募投资基金募集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中国证监会起草《私募投资基金募集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自2026年9月4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6年10月4日。该办法为贯彻落实《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旨在规范私募投资基金募集业务活动,保护投资者以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公众可通过电子邮件或通讯地址向证监会市场二司提出反馈意见。

  6.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要闻

    证监会就《私募投资基金募集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中国证监会就《私募投资基金募集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意见将用于修改完善后按程序发布实施。办法共七章四十五条,内容包括明确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原则、完善合格投资者资产规模与收入水平及投资经历等认定标准、压实管理人与销售机构适当性管理和风险揭示义务、完善募集结算专用账户等资金安全机制,并明确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8月28日周五
  1.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监管动态

    金融监管总局发布五部房地产融资管理办法并答记者问

    金融监管总局近日印发《商品住房开发贷款管理办法(试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商业地产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城市更新项目贷款管理办法(试行)》《信托公司开展房地产领域信托业务管理办法(试行)》,有关司局负责人就相关问题答记者问。

  2.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政策法规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印发《商业地产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2026年8月28日印发《商业地产贷款管理办法(试行)》,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施行后与本办法不一致的相关监管规定以本办法为准。办法将商业地产贷款分为开发、购买、运营三类,开发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7年,购买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最长不超过15年,经营性物业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最长不超过15年且到期日应早于承贷物业产权证到期日至少5年。